独立法条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收益分配
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