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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