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财务通则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资产营运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