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条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三十条

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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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