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 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 企业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