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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