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财务通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第三章 资金筹集第十八条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