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八条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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