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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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