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财务通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七条第三章 资金筹集第十七条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