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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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