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对于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的行政许可事项,如同时涉及被投资方金融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负责被投资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机构合并审查。 对于其他同一行为可能涉及不同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可由相关事项办理所涉及的最高层级机构确定进行合并审查,并明确实施合并审查的事项、审批机构及有关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对于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的行政许可事项,如同时涉及被投资方金融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负责被投资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机构合并审查。 对于其他同一行为可能涉及不同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可由相关事项办理所涉及的最高层级机构确定进行合并审查,并明确实施合并审查的事项、审批机构及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