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以被授权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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