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以被授权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