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以下情形: (一)由同一监管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由下级监管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其上级监管机构审查并决定; (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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