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支持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系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系统向申请人发送的通知书、决定书等各类行政许可文书,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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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