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一)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外网网站上公布; (二)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三)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供查阅; (四)在办公场所张贴; (五)其他便捷有效的公示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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