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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