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的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退出、公开等制度。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