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的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退出、公开等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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