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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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