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退出程序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