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退出程序
第三十五条
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应当终止审查,并及时出具终止审查通知书: (一)申请人主动申请中止审查后六个月内,申请人未提交恢复审查申请的; (二)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调整,或者根据有关改革决定,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三)因不可抗力需要终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