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退出程序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前,主动提交撤回或终止审查书面申请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