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退出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前,主动提交撤回或终止审查书面申请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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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