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以电子方式送达各类行政许可文书的,文书到达申请人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申请人要求当面领取行政许可文书的,领取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合法身份证件,领取人在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通过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以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外网网站或符合要求的公开发行报刊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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