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三十条

决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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