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第三十条决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