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九条
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一)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说明解释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当日; (二)需要对有关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当日; (三)需要专家评审的,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收到书面评审意见的当日; (四)需要组织听证的,自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到听证结束的当日; (五)中止审查的,自中止审查决定作出之日起到出具恢复审查通知的当日; (六)法律规定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的检验、检测等其他时间。 前款扣除的时间,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其中第二、三项所扣除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和必要的期限。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