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八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应当恢复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申请重新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申请或恢复审查申请的,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 查
因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应当恢复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申请重新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申请或恢复审查申请的,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