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以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或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人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二)申请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的;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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