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审 查第二十四条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对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信访、举报材料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应及时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