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

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地核查应当做好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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