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参加会谈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通过谈话等方式实施许可审查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 查
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参加会谈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通过谈话等方式实施许可审查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