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意见,向申请人出具说明解释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决定机构认为确需进一步说明解释的,经其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第二次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 申请人应当在说明解释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未能按时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