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事项,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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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