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由下级监管机构受理、报其上级监管机构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监管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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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