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审 查第十八条由下级监管机构受理、报其上级监管机构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监管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构。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