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由受理机构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