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由受理机构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