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属于接收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接收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