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接收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的,接收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要求,并要求其在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