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完整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陈述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应当执行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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