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为当面递交、邮寄或电子传输至相关电子信息系统。申请材料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的方式,默认送达方式为电子交换。 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出示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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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