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向受理机构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说明申请事项内容,并提交各项申请材料。 由下级监管机构受理、报其上级监管机构决定的申请事项,前款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应当为决定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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