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实施保障第二十四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业指导教师、其他管理人员的职业指导业务培训,将职业指导纳入教师培训的必修内容。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