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业指导教师、其他管理人员的职业指导业务培训,将职业指导纳入教师培训的必修内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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