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教师负责课程教学、活动组织、咨询服务等,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学生的职业心理和职业认知情况,建立学生职业生涯档案,跟踪指导学生成长。

(二)根据学生职业认知水平,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新创业等课程教学。

(三)策划和组织开展就业讲座、供需见面会、职业访谈等活动。

(四)结合学生个性化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或小组辅导。

(五)积极参加职业指导相关业务培训、教研活动、企业实践等,及时更新职业指导信息,提高职业指导的专业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

(六)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状况,做好总结分析反馈,为专业设置、招生、课程改革等提供合理化建议。

(七)配合做好其他职业指导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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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