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