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教育统计监管

第三十八条

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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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