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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