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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