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标准并部署实施;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归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 (四)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五)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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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