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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