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