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 (二)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 (三)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 (四)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五)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八)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 (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 (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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