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