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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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