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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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