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