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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